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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探討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幾個問題-無損檢測
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23-06-12 12:42 更新時間: 2024-11-14 0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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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探討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幾個問題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當代社會房屋使用的時間久了之后,就會出現一些問題,這時就需要對房屋做一個房屋檢測了。對于很多業主來說,當發現房屋存在一些質量問題的時候,沒有引起重視,房屋的質量問題也就沒有引起注意了。很多時候房屋的質量問題從表面是很難看的出來的,這時房屋檢測就能發揮作用了,能夠很好地檢測出房屋所存在的問題。很多業主對于房屋檢測都不是很熟悉,其實房屋質量檢測是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,對其結構質量進行檢查測定,實施動態監控,房屋檢測又稱房屋質量檢測評估,是指由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,評估,并開具報告的過程。通過對房屋的檢測鑒定,就可以知道房屋質量安全,是否對居住的安全造成影響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關于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幾個問題的探討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自 1986 年頒布以來,作為我國房屋危險性鑒定領域第一部技術標準,在促進既有房屋的有效利用,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自身存在的缺陷,該標準經過了多次修訂,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頒布了*新版的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( JGJ 125—2016)

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房屋各危險等級定義的問題

                  《危房鑒定標準》對房屋的危險性評定,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按下述四個等級劃分: A 級———無危險構件,房屋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; B級———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,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,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; C級———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,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,構成局部危房; D 級———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,房屋整體處于危險狀態,構成整幢危房。由以上對房屋危險程度四個劃分等級的定義可以看出,該標準未嚴格區分“危險”和“不安全”的概念,是出現諸多問題的根源。一般而言,“危險”和“不安全”是一個概念,即房屋不安全就表示房屋危險,然而這個概念的成立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,即存在同一個極限狀態,超過這個極限狀態即為危險,未超過這個極限狀態即為安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綜上,由于《危房鑒定標準》中未嚴格區分 “危險”和“不安全”的概念,存在將有安全隱患的 房屋判為滿足安全使用的可能性,從而為既有房 屋的安全鑒定埋下了較大隱患。問題的實質就在 于標準的編制者未意識到制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的目的是為了準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,及 時處理危險房屋,而并不是為了判斷房屋的安全 性能。房屋安全性能的判斷應由《民用建筑可靠 性鑒定標準》和《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 等其他相關規范進行?!段7胯b定標準》未嚴格 區分“房屋危險”和“房屋不安全”兩個概念,容易 造成自相矛盾的后果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關于構件危險性鑒定中存在的問題

                  《危房鑒定標準》對原標準的危險房屋評定方法進行了修訂,將原標準規定的三層次綜合評定法改為兩階段三層次綜合評定法,即將地基的危險性鑒定作為鑒定的第一階段,根據第一階段的鑒定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的鑒定。當第一階段對地基的鑒定結果為危險時,可直接判定房屋為危險房屋,當地基鑒定為安全狀態時( 此處有誤,原因同前) ,再進行第二階段即基礎、上部結構鑒定,該階段分為三個層次,第一層次為構件危險性鑒定,第二層次為樓層危險性鑒定,第三層次為房屋危險性鑒定。由此可見,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是第二和第三層次的基礎,在整個鑒定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然而本次修訂中對構件的危險性鑒定仍存在諸多值得商榷的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承載力驗算的問題 《危房鑒定標準》在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,根據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,提出了抗力與效應之 比的調整系數,其值在 1. 00 ~ 1. 20。根據其條文 說明的講法,提出該調整系數的原因在于我國每 一期規范的結構可靠度有明顯逐步提高的趨勢,當某幢房屋在滿足當初設計規范的情況下,按現行規范評估,會出現大量構件危險的情況,因此基于“滿足當初建造時的設計規范要求即為安全”的原則,提出了相應的調整系數。

                  要解決上述問題,首先要搞清楚危房鑒定標 準的目的不是判定房屋的安全性能,而是判定房屋的危險程度,只有解決了規范的目的和使用范圍,才可以有對癥下藥的方法,否則必然導致顧此失彼的結果。其次要徹底改變“數構件”的評估 方法,將其轉變到以評估結構“整體穩固性”( 或稱整體牢固性、結構魯棒性) 為出發點的評估方法上來,從而建立與統一標準相適應的,與其他安全性鑒定標準相區別的有效、合理的評估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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